商標的顯著性,是指商標在申請注冊時應具備的使人一眼能夠辨認出來的顯著特征。顯著性越強,越容易取得注冊,越是容易獲得消費者認可。商標顯著性有三種形式:一是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商標;二是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、數量及其他特點,但不會使公眾產生誤認的商標;三是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、功能用途或重量的商標。
一、僅有本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的
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等,或者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量及其他特點的,不得作為商標注冊。
二、僅有商品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的
通用名稱,是指由行業內的人使用多年,已為公眾所熟知,并為行業內公認為通用名稱的名稱。例如:“大哥大”、“桑塔納”、“熊貓電視”等。
圖形,是指以自然物體的形狀或者非幾何圖形構成的商標,例如:“小黃鴨”、“葫蘆娃”等。
型號,是指在產品上標明的或用文字或符號標注的設備或儀器的規格、數量和參數。例如:“G602”、“G603”等。
通用名稱、圖形和型號不具有顯著性,但其作為商標使用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。例如:“豐田”牌轎車;“金利來”牌皮鞋等。
商標中使用通用名稱、圖形和型號,若其本身具有顯著性,則可以視為商標中包含通用名稱和型號的標志。
三、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
商標的形狀并不一定是產品的真實形狀,而僅僅是商品的一種表現形式。如“可口可樂”飲料,僅僅是裝在易拉罐里,人們自然會聯想到它就是可樂。但“可口可樂”商標在中國獲得注冊,商標的形狀卻不是可樂。
四、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
《商標法》第10條規定: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:
(一)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的;
(三)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。
顯著性越強,注冊成功的概率就越大。因此,在申請商標時,一定要先考慮自己所經營商品或服務的特點,避免和他人相同或近似,如果沒有能力判斷是否具有顯著性,可以委托專業商標代理機構協助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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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商標設計使用了本商品的通用名稱,但仍然具有顯著特征的
“本商品的通用名稱”,是指通常情況下不被公眾所知悉,并且為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是約定俗成的名稱。例如“可口可樂”、“旺旺雪餅”等都屬于此類。對這類商標申請注冊時,除應當具備基本的顯著性外,還應當具備不屬于通用名稱的顯著特征,以便于消費者識別。
商標的顯著性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兩種,固有顯著性是指通過長期使用而獲得的,是商標所固有的;而獲得顯著性則是通過使用獲得的,并不具有固有的性質。因此,如果在使用中未產生顯著性的,則不能通過注冊來獲得顯著性,而只能通過長期使用來產生顯著性,但這種顯著性不能產生于他人在先已注冊商標的基礎上。




